黑恶势力“打架杀人” 无辜百姓“现场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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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底11月初,罗时良(绰号“罗小狗”)、邹金文(绰号“金文子”)、万斌合伙从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慈母左村的新农村建设改造亮化工程。其中,万斌工程负责工地上的具体施工,邹金文负责协调村里的事情,罗时良提供“保护”,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施工时,他们常以“协商同意”的名义将淤泥倒在就近村民田里,使当地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2021年11月7日,万斌、邹金文、罗时良就倾倒淤泥事宜先后同邹国志“协商”,都被邹国志拒绝。罗时良遂打电话恐吓邹国志欲使其屈服,但邹国志还是不同意,于是双方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好在工地上碰面解决问题。放下电话后,邹国志便从红谷滩返回青山湖,到了青山湖之后,他先以“有社会人士毁坏良田,并扬言要杀掉我”而报警。而罗时良这个在2007年就因抢劫罪被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于2018年9月4日出狱)的刑满释放人员出发时候就携带了一把单刃折叠刀,该刀身加刀柄长15公分左右,刀身大概7公分左右,且一边开刃。同时,他还叫上了绰号“邱娥国”(真实姓名李慎明)、“脑膜炎”(真实姓名“龚琦”)和涂传洪等几个社会闲散人员前往案发现场托架、站脚助威。

7日下午,罗时良和邹国志见面协商解决问题时吵了起来。吵架时,罗时良还抢了一把铁锹故意朝邹国志身前砸了一下,但并没有往邹国志身上砸,邹国志也把铁锹砸在罗时良身前,也没有往罗时良身上砸。恰在此时,因接涉案工程和罗时良有过节的邹志涛来到案发现场。见罗时良和邹国志“打了起来”,邹志涛为趁机报复,便用一根铁棍打了罗时良,还和他纠缠在一起,混乱之中邹志涛用铁棍朝罗时良头部猛敲了三下,造成罗时良左侧眶上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打急了眼的罗时良拿出来早已准备好的折叠跳刀将邹志涛捅死。从下午2点50分到3点30多分,身在现场的邹国志一直不停打110和罗家派出所的电话报警。综上,罗时良的轻伤二级是死者邹志涛所为,与他人无关,其他人都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本案中,罗时良等人为图方便或省钱,以“协商同意”的名义将淤泥倒在就近的田里面,如果不同意,他们就反复协商让你同意,再不同意就要“杀人”,而且进行“犯罪预备”携带凶器、叫“社会人员”站脚助威,这是否能说明罗时良一方主观恶性极深呢?其他村民是真的同意还是被迫同意的呢?附近村民可能都知道罗时良是因抢劫入狱近十年的刑满释放人员,一般都不敢惹,那罗时良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呢?

反观邹国志一方,在场的人包括邹国志、邹国强、邹小连、邹树根都是村民亲戚朋友,和罗时良一方“社会人员”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罗时良正在杀人的行为,这些人在现场说了一些话甚至动手都是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具有预防更大危险发生的必要;如果所有的人都无动于衷,那后果会不会更严重呢?不能因为现场视频中有人动手或者说了什么话就应当对罗时良的轻伤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客观公正的。

本案中,罗时良的合伙人万兵就说:“等下不要和对方动手,我们用手机拍下来,他们来闹事,然后报警让警察把他们关了,然后我们就在工棚里喝茶”。他们哪来的那么自信?报警就能让警察把他们关了,难道警察不分青红皂白随便关人吗?

我恳请相关部门领导予以仔细甄别、调查核实,对罗时良、邹金文、万斌、李慎明、龚琦和涂传洪等人涉黑涉恶、是否存在保护伞等情况认真调查核实,并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予以公正客观处理,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今天让基层老百姓能切实体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责编:X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