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荏平县窦景昌为夏秋冬辨护并维权要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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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媒体记者们:

      恳请您们将此维权发布讨回公道

      我是举报人:窦景昌,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荏平县温陈街道豆庄村84号,身份证号码:371423198611093051。

     请求:

   1、夏秋冬不构成诈骗罪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请求公安机关对王佳、张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16年11月,夏秋冬大学毕业,于2017年的7月份被自己的亲表哥王佳,表嫂张健以帮他们管理生意的理由骗来南宁,并且被王佳张健夫妇洗脑后参与了1040阳光工程,又叫资本运作,投资了50800元现金,夏秋冬也是被王佳张健夫妇欺骗成为了受害者。

      在2017年至2021年间由于张健和王佳夫妇不断对夏秋冬洗脑以发展团队,接待新人,团队学习,团队氛围等理由向夏秋冬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转账记录为证),(体系内有证人可以证实),而且在发展人员过程中张健王佳夫妇一直利用夏秋冬本人的账户收取下线人员的加入金,随后让夏秋冬取成现金交给,张健,王佳夫妇,他们还谎称帮去打入国家账户,实际上张健把骗取下线人员的钱都通过自己亲姐夫(陈金刚,请求公安进行侦查)的银行账户转移走。2021年初等,夏秋冬通过男友窦景昌,得知这个项目是传销是违法的,就带领几名下线人员向张健王佳夫妇索要回过被骗的钱,但是多次追要依然未果。

      2021年的5月2日当天王佳因为涉嫌传销被他人举报,被带去了江南区那洪派出所接受调查,此时,张健主动联系了夏秋冬并告知了夏秋冬王佳被抓的事情,并且让夏秋冬帮处理此事,夏秋冬就此事告知张健只有把骗取受害者的钱退回,受害者才不会去告,只有这样才会治标又治本,这样王佳才会得到释放,于是夏秋冬和张健协商后张健同意了夏秋冬的说法,并向夏秋冬的个人账户转了7.3万元,另一名受害者邹艳丽的账户中转了7.5万元,5月2日当天王佳当天也得以释放,但是这个时候他们这个传销体系中因为夏秋冬的带动已经有很多人知道了这个传销的内幕。

      2021年的7月份王佳因为有其他人举报又再次被南宁市江南分局经侦大队抓获,并且被南宁市江南人民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南宁市江南人民法院判刑一年,这个时候张健认为夏秋冬5月2日诈骗了她,张健把夏秋冬以诈骗的名字送进看守所,随后张健又利用受害者不知道这个传销真正的分配模式,以及内部机制的情况,继续对受害者洗脑说夏秋冬是这个传销体系里最大的领导者,以及组织者,并告知他们如果想拿回钱就去良庆分局公安机关告夏秋冬,并且张健帮她们写好了控告材料,于是一部分受害者由于想追回自己的损失,就听从了张健的安排去了良庆分局告了夏秋冬。   

     2021年12月20日本人和夏秋冬被江南区刑侦大队以诈骗的理由带去问话,在办案单位我和夏秋冬都解释了发生整个事情的过程,并切提出了夏秋冬自2017年至2021年间就被张健王佳夫妇骗取了30多万,而且有转账记录,团队中的人可以作证,张健转给夏秋冬以及邹艳丽的14.8万元是退赔我们损失,但是公安机关依然没有理会。

    2022年的1月25日本人被南宁市江南区刑侦大队释放,夏秋冬被南宁市江南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0月份夏秋冬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二、夏秋冬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夏秋冬没有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根据上述的所述,夏秋冬从张健处获得款项14.8万元的性质是其被张健所骗取的财产,系夏秋冬的合法财产,而非夏秋冬诈骗张健的诈骗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被害人受到诈骗后会有财产损失。如果使用欺骗方式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的财产,对方没有财产损失,便不构成诈骗罪。也即非法占有的财产,相对于财产本权人来说,不是诈骗罪保护的法益。首先,根据夏秋冬的供述和邹彦利的自述,王佳、张健分别骗取了夏秋冬30多万元、邹彦利69800元。即王佳、张健非法占有了夏秋冬、邹彦利的财产,此非法占有的财产,相对于夏秋冬和邹彦利这个本权人来说,并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夏秋冬采取欺骗的方式,从张健手中拿回应属于夏秋冬、邹彦利的14.8万元,张健并没有财产损失,不符合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这个钱本来就是夏秋冬的合法钱财。因此,夏秋冬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次,公安机关应该对王佳、张健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只有综合了所有的证据裁定判断夏秋冬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倘若没有把整个事情的经过来龙去脉进行核实认定,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片面结论。

     综上所诉,夏秋冬从张健获得款项并未是诈骗款项而是其本来合法的财产(该财产被张健王佳夫妇骗取)。

   (二)夏秋冬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张健系夏秋冬的表嫂,二人关系一向不错,交往密切,且夏秋冬经济条件尚可,没有必要骗取张健的钱财,夏秋冬具有大专文化水平,其知道诈骗行为带来的后果,夏秋冬诈骗张健不符合常理和逻辑。夏张二人在微信语音聊天时就先退还夏秋冬73000元,退还邹彦利75000元达成一致意见,从始至终,夏秋冬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邹彦利是夏秋冬的后妈,张健有7.5万元没有转到夏秋冬的账户,而转到邹彦利的账户是因为夏秋冬能实际控制邹彦利的相关账户。事实上,邹彦利非夏秋冬的后妈,夏秋冬父母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邹彦利是夏秋冬父亲的情人,邹夏二人关系并不好。邹彦利的相关账户收到了张健7.5万元的转账后,又用其北部湾银行账户将1万元转到夏秋冬的支付宝账户上,是因为邹彦利仅被王佳、张健骗了69800元,为了感谢夏秋冬将其受骗的财产追回,多转了五千多给夏秋冬。这也从客观上证明了夏秋冬和邹彦利只是想追回被王佳、张健骗取的财产。一审法院在此认定上存在错误。

    综上,夏秋冬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夏秋冬犯诈骗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夏秋冬的行为既不符合《刑法》266条诈骗罪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诈骗。

     三、上诉人夏秋冬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夏秋冬所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人数标准。

     1、现有证据中的谢友臣、楚丽娟、迟丽丹、韩大勇、齐霏霏、董晓宇、陈丽、李楠、周连城、董克朋、李金丹、董振友、张亚青、任鸿武、张盟、任鸿文、冯翠羽、嵇桂涓、汪金波、姚志、张代峰、兰玲燕、陈明龙、施雯的举报材料,证人王凤国、纪小婕、胡延双、齐晓利、杨春娟、谢国宇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并不能证明夏秋冬发展和组织参加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

    2、根据该传销组织的惯例,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在交钱之后会发申购单作为凭证,夏秋冬及其他传销活动参与者在讯问、询问笔录和一审庭审中都提到过这一点。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明夏秋冬“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这一刑事追诉标准。

   (二)该案的定罪证据举报材料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1、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且部分证人证言是代交或邮寄而来,有18份证人证言未载明出具日期,有12份证证人言出具日期集中在2021年6月23至28日,证人证言出具日期集中在同一时间段,且侦查机关并未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2、上诉人对举报材料有以下疑点:出具举报材料的周连城、董振友其并不认识;齐霏霏和张盟并非其发展;韩大勇并未投入资金;张亚青、任鸿武、任鸿文、冯翠羽、嵇桂涓、王金波、姚志、张代峰、兰玲燕、陈明龙、施雯等人与其并无关系;而且存在全家只有一人参加传销组织,剩余家人都出具举报材料的情况;部分举报材料中未提及投入的资金,其只是听人说夏秋冬在做传销。上诉人认为证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尚待考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否则有失公允。

    3、上述的报案人实际上是受了王佳、张健的迷惑才失实错误地举报夏秋冬,根据这些人员的出具的《证人证言》和视频的证据显示,他们是张健王佳诱骗失实进行报案,实际上王佳和张健才是真正的组织传销的真正犯罪嫌疑人和幕后老板。现提本分提供《证人证言》和视频证实夏秋冬是冤枉的。

     四、请求公安机关对王佳张健夫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本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该传销团伙组织真正的组织者和幕后老板就是王佳张健夫妇,其二人传销骗取多人的钱财,并且通过秘密手段将骗来的财产通过多人的账户进行流水最后“合法”地占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更是对夏秋冬地打击报复。现在王佳张夫妇却逍遥法外,留下的是夏秋冬一个人“背锅”。

    现有的证据和各受害者的《证人证言》和视频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张健王佳夫妇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上,上诉人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认定夏秋冬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参与传销组织,故无法认定夏秋冬构成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请求公安机关对王佳张健夫妇构成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且严厉打击。

    以上的陈述属于客观事实,假若本人隐瞒事实或者故意捏造事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信访局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监察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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