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省高院冯军院长并执行局丁毅局长的第二封实名公开反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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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八年抗战能够打败小日本,三年能够解放全中国。为什么我一亿多标的的十分简单的执行案子,在省高院、长治市中院两级法院的执行局历时九年至今,仍未执行回分文?是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不!完全具备被执行的条件!是被执行人不积极主动配合?不!非常积极主动配合!其难度结症是,上下两级法院的执行局非要把我们的执行案子与韩伏香“虚假仲裁”执行案子强行捆绑在一块。也就是意味着韩伏香的违法所得、犯罪所得不能执行,我们的合法执行案子也不能执行?天理、法理何在?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行为!

尊敬的冯军院长并丁毅局长: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启动为我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冯保卫),强制执行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海旺)一案。该案九年之余,始终处于无限制、无休止、反复不断“请示”、“报核”省高院的“程序”中。至今该案仍持续在不断“请示”、“报核”、遥遥无期中。
     九年没有依法结案,导致该执行案的多家关联民营企业濒临破产,多项涉及民生的重点项目无法运行,造成无数员工被迫下岗,无数个家庭被迫无法生活、无法生存。
    
九年不能依法结案,造成数家债权人(农民工)群体上访,仅在长治地区就引起五十多起“诉讼纠纷”。
   
九年不能依法结案,浪费我们当事人多少人力、物力、财力?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啊!更为严重的是,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庄重、庄严的形象!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全不稳定的重大隐患!对此,我们的确无法忍受,更是无法承受啊!
    
从表面看,好像是长治中级人民法院将我的执行案拖了九年,欺骗玩弄了我们当事人九年,但实质是山西省高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将该案违背程序、非法、变相“扣押”了九年,欺骗玩弄了我们九年,为严重涉嫌重大犯罪分子韩伏香的犯罪所得、犯罪行为明目张胆“保驾护航”了九年。对此,我们深感震惊与愤怒!不得不再次以互联网形式向你们进行实名反映。
     长治中院“报核”省高院的《审查报告》所认定的韩伏香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仲裁,并依此对韩伏香的执行依据“长治仲裁委(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的裁定!这是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所谓的申请执行人韩伏香、被执行人孙海旺,及11名案外人以及各自所聘请的律师共同参加的前后三次合议庭庭审,三方各自举证、相互质证、相互印证所得出的裁定!这一裁定又是经过长治中院三次专委会、三次审委会反复研讨、反复审查共同作出的认定!
    
但山西省高院执行局主要办案人员采取“闭门造车”的手段,毫无底线原则,仅在办公室通过“研究”的形式,就将长治中院通过严谨的司法程序所做出的《审查报告》中的“不予执行”的裁定,在《省院复函》中全盘进行了否定。
     此后,长治市中院无奈,不得不反复进行“司法审查”,并数次电话请示,又跑到省高院进行“面汇”。但省高院执行局的主要办案人员不但不对他们的枉法《省院复函》思过反省,反而,恼羞成怒,抱着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将长治中院数次《审查报告》束之高阁,将该案当“皮球”踢来踢去,致使长治中级法院进退无路,上惹不起省高院,下不能依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尴尬局面。
    
我们认为,山西省高院执行局主要办案人员就韩伏香申请执行孙海旺一案,“继续执行”的《省院复函》,纯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枉法复函!此“复函”纯属省高院的“悲哀”、“耻辱”!
     事实、理由如下:
     一、《省院复函》认为,此认为纯属胡诌八扯的枉法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等11名案外人系本案权利或利益的主体”。
    
我们11名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与所谓的“执行申请人”韩伏香所相对的被执行人均是孙海旺,孙海旺的被执行资产有限。韩伏香的所谓执行案直接影响到我们11名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况且,我们11名案外人在提执行异议之时,均把各自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给了人民法院。
    
我们11名案外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的:“本案的主体资格”!
     我们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的认为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
    
二、《省院复函》枉法认为“本案仲裁调解书并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认为纯属为韩伏香“欲盖弥彰”的遮羞布。
   
由于韩伏香申请人民法院对孙海旺公司三个房地产项目等财产进行了全部查封,导致借贷合同、施工合同无法实施,由此在长治地区引起的司法诉讼案件就高达52件,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查封导致广大业主不能按时接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由此引起数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难道这些后果还不属于“违背公共利益”的情景吗?难道韩伏香申请强制执行引发出现特大人命案才算违背公共利益情景吗?
    
况且,因韩伏香的虚假执行案,九年来,长治中级法院就为此召开了三次听证会、三次专委会、三次审委会,三次上报省高院,数次重复审查,数次请示院领导,数次接待当事人,浪费侵害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长治中院执行局好像变成了韩伏香的执行局。
     三、《省院复函》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2016年6月16日就冯保卫控告韩伏香、孙海旺虚假诉讼的行为,不符合立案的标准,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来否定长治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报告》!此“复函”的“认为”:纯属挑战藐视法律!纯属肆无忌惮、胆大包天,利用公权力公开纵容包庇韩伏香虚假诉讼的“认为”!
     1、冯保卫报案之时,并未完全了解掌握到韩伏香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犯罪证据。况且,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的通知时,长治中院还未对韩伏香的“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2、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三次的听证会均反复印证以下几点:
    
a、韩伏香在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证明:韩伏香屡次前后给孙海旺合计出借了6331万元的本金;孙海旺在听证会上提供银行汇款流水明细凭证证明,已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归还了韩伏香88497156元,韩伏香给孙海旺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孙海旺又以现金支付方式归还了韩伏香11627230元。也就是韩伏香在申请仲裁之前,孙海旺合计支付给韩伏香100124384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但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后,韩伏香并未将孙海旺此前与他签订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借据等相关手续交给孙海旺或销毁、声明作废!而又利用这些相关资料及字据向长治市仲裁委提起100984000元的仲裁申请。这不是虚假仲裁行为?又是何种行为?三方的证据相互印证韩伏香虚假诉讼事实成立!
    
b、案外人在听证会上从韩伏香提供的证据发现到:其在给孙海旺每次出借款项均是高利放贷,日息为0.001334,月利4分多,年利高达49.7%,并且存在利滚利,纯属违背法律高利放贷的违法行为!
     c、案外人在听证会上又从韩伏香提供的证据上发现:韩伏香于2013年5月份给孙海旺出借过一笔650万元,但该笔款项的利息却从2012年10月1日就已开始计算,再次证明韩伏香弄巧成拙、伪造证据实施虚假仲裁!
     d、案外人在听证会上发现:韩伏香于2015年6月18日在长治市仲裁委谋取的“仲裁调解书”;在2015年7月27日就迫不及待向长治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期间的8月11日,却又向孙海旺出借960万元,韩伏香的行为明显违背常规逻辑,再次印证韩伏香的仲裁调解书纯属虚假!
   
上述充分说明:韩伏香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仲裁的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并且,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
    
但省高院执行局对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做出的“不予执行”的“报核”材料,竟一次复函让“继续执行”;二次复函“重审”;在长治中院重审上报后,无奈“退回卷宗”;第四次上报后,答复是:“上局委会研究”。
    
由此可见,省高院执行局为了保障韩伏香的违法犯罪所得,真可谓不择手段、绞尽脑汁、费尽心机。如此玩弄司法程序,妄想以时间来保护韩伏香,以此拖延时间来逐渐消化韩伏香的罪责,以时间来拖垮、坑害众多案外人,可见阴险可恶至极!实属省高院的“害群之马”!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但本“报核”案件可是发生在“报核规定”之前的2015年啊!该司法审查程序发生在2016年至2017年。
     有法可依,无法不可为,是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由此可见,长治中院当时对该案上报省高院于法无据,省高院对2015年的“报核”案件“复函”,同样也是于法无据,均属乱作为行为。
   
四、我们众多案外人合计近两个多亿元的执行案,因韩伏香“虚假仲裁”被长治中院和省高院拖了整整九年至今。试问:人生能有几个九年?
   
况且,被执行的财产均是房产,当今房地产行情下滑幅度之大。这九年无形中给被执行人及我们“案外”申请执行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可是无法估量的啊!造成的这些特大经济损失谁来承担?长治市中院、山西省高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及负责人能承担起这个后果吗?
    
这些办案人员究竟是不懂法?不懂业务?还是受到韩伏香的“利益绑架”身不由己?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惜以身试法?
   
山西省高院、长治中院两级法院的执行局对该案的九年之拖、九年之欺骗、九年之玩弄,是何种行为?何种性质?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尊敬的冯军院长并丁毅局长:望你们对此实名反映引起高度重视,本着有错必究,有错必改的原则,启动自查自纠、责任追责程序,彻查该案!并责成省高院的执行局,长治中院的执行局主要负责人,立即将韩伏香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其刑责!并将我们众多(案外)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款项,迅速执行到位。
    
实名反映人:冯保卫
   
身份证号码:140411195705130417
   
电  话:13903454432
    2024年10月10日


注:当事人代表手持身份证照片另存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