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料!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法官孙辉等人曾伪造法律文书 严重违反党政纪律、触犯刑法 现又至多起“枉法裁判

分享到:

日前,有知情人向媒体透露,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法官孙辉、某大勇、某海洋三人于2019年9月在某一起申请执行案件中存在违反办案纪律、滥用职权、伪造公文、触犯刑法、违纪违法行为。

(某高级司法机关[2020]XX号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通报文书可作为证实)。

该案发生时,孙辉时任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某海洋时任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法警。某大勇时任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事件经过:2017年9月,时任双塔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的孙辉,授意并指使执行局执行员某大勇为刘某某违规执行某笔工程款。某大勇在孙辉的授意下伪造了一份《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放入该案执行卷中,用伪造的法律文书制造了刘某某申请执行案件先于其他案件申请执行提前一周时间查封的假象。同时孙辉又授意指使该院法警某海洋在伪造的《送达回证》“在场人”处签字,最终达到了预谋目的。

2019年5月,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经举报反映、上级部门查实后,身为院党组领导成员、执行局局长、事件主谋的孙辉“仅”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同月,某大勇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某海洋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之后,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的这三位法官除某大勇不继续在该法院工作外,孙辉和某海洋的党务、政务、职务、权力均没有受到相关影响。

回顾案件始末,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知情人及其律师均认为,司法机关对涉案法官的违纪违法事实的最终处理结果,在量处量罚环节当中存在瑕疵。

司法为民!民事案件能不能得到公正审理、执行,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成色。地方法院的法官,本该是一方百姓幸福平安的守护者。然而,孙辉等人知法犯法,以权谋私,造成了可能持续发酵的恶劣社会影响!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像孙辉这种失去公信的法官理应被调离法院领导岗位、法官工作岗位,可是,时至今日孙辉依然是双塔区法院的主审法官。

另据知情人透露,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现任执行法官刘成立,也曾受到过党务政务处分,在多起执行案件中涉嫌与人结党营私、关系执法。这样的法官能否在处理每一宗案件上履行职责、公正执法?让当地百姓心存疑虑。

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孙辉、刘成立、王景文等人又在涉“朝阳市瑞泰典当有限公司与光大地产”多起民事诉讼及执行案中“相互勾结、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事实依据:

一、应拍不拍:

2017年10月,放贷方——朝阳市瑞泰典当有限公司曾经连续提出拍卖申请,要求对已经查封的价值4000万元的光大地产商业网点进行拍卖。在进入拍卖程序半年后,为了帮助放贷方达到持续获利的目的,王景文和孙辉等人暗中操控违规操作中止了拍卖,并杜撰出若干条光大地产不予以配合的理由进行依附,以此达到让瑞泰典当行吃尽光大地产所有抵押物的目的。

二、应退不退:

放贷方与借款方签署的合同共有九笔,合计放款本金仅为1462.5万,担保人在2018年5月底前给付137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底合计给付2260万元。在孙辉、刘成立、王景文等人的操控下,不但没有及时退还额外查封的房屋,还冻结了当事人的全部银行卡,五年只给一万元生活费。

三、臆断裁判:

2021年至2022年初,由孙辉担任主审法官的三起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异112号,(2022)辽1302执异4号,(2022)辽1302执异5号)中,孙辉法官均未支持辩护方合理合法辩护举证,主观臆断枉下裁判,至法律公平公正于不顾,明显偏袒瑞泰典当一方的恶意执行。

四、肆意妄为:

法官刘成立伙同瑞泰典当徐宁恶意操作,用李越的(2016)辽1302民初1157号的判决号拍卖了包括刘凤明名下抵押房产在内的共计2426.75平米住宅(市值1500万元),而拍卖的金额仅为862.9862万元。

五、故意制造社会矛盾:

在所涉刘凤明四百多万一案中,查封数千万元的资产放置一边不去执行,非要去拍卖其住宅!

孙辉、王景文、刘成立等人利用手中权力相互勾结,不去拍卖光大地产早已被查封的其他数千万元资产,非去挑选已经售卖出去、并且住户已经入住数年的多户住宅进行拍卖,故意制造社会矛盾引起住户恐慌,达到抹黑和打压光大地产的目的。可见其阴谋诡计多端、恶狠阴险。

上述部分事实行为足以证明朱喜录及所控的朝阳商业城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景文、孙辉、刘成立等人共同谋划、用欺骗手段吞噬光大地产抵押登记的1.34万平米全部住宅资产的目的。一手策划并实施了以“虚假诉讼”错案为轴心的系列违法犯罪事实。

注(以朱喜录实质控制的朝阳商业城有限公司、朝阳商业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瑞泰典当行于2010年就已经开始涉嫌非法经营、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了,其中截止到2021年底单从朝阳光大地产公司就非法所得六千多万元惊人数目,另外、其所有相关人员的综合违法犯罪问题举证材料另行备份)。

法院每年都会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行为包括任职资格、高消费行为、乘坐飞机高铁等。那么,司法系统内部是否也该有一个这样的“黑名单”,对“劣迹”法官有一些相应的限制行为?

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正在全面开展司法系统教育学习整顿工作,建议上述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再次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列入教育整顿典型范畴,为肃清基层司法环境提供素材。维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

注:【鉴于某高司法机关对孙辉、某大勇、某海洋等人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公开范围属性】不予以公开,但保留其法理依据。

 

(责编:xmt)